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43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0-12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41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432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明化镇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10日,违法人刘xx通过抖音发现贷款信息,于是刘xx加上了对方xx,对方称可以线下办理贷款业务但是需要提高银行卡额度,于是刘xx按照对方的要求,在明知道不能够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623xxxxxxxxxxxx9963)通过邮寄的方式在天津市使用顺丰快递邮寄给了对方。刘xx无法提供与对方的聊天记录,未获利,对对方x转资金来源不明知。 。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与辩解、人身检查笔录、银行流水、邮寄单号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