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交)行罚决字〔2024〕0437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0-12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70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交)行罚决字〔2024〕0437号

违法行为人耿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3月16日,因耿xx危险驾驶案,被元氏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10月05日19时许,耿xx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车牌号为xxxxxx、x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327省道xxxxxx村路口处,与步行的苏xx相撞,造成:苏xx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耿xx驾车逃逸。 。

以上事实有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耿xxx行政拘留十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耿xxx行政拘留十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耿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