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紫)行罚决字〔2024〕043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0-12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16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紫)行罚决字〔2024〕0436号
违法行为人陈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紫冢镇北六方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9月6日凌晨,紫冢镇xxxx村xxxxxxxxxxxxxxxxxxx号为:xxxxxx的长城C30轿车停在后高庄村路边,因想到与张x的离婚事宜,心中气愤,随后于2024年9月6日1时x从家中拿一把大锤开车到后高庄村,陈x可用大锤将该车辆的前后挡风玻、4个车门玻璃以及前机盖x后备箱盖损坏。经核实,该车辆为张x借用车辆。经南xx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被毁坏部位的价格认证为1517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x可的陈述、受害者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的大锤、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