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禁毒)行罚决字〔2024〕043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0-12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73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禁毒)行罚决字〔2024〕0434号
违法行为人路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垂杨镇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份我单位接邢台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毒品目标案件线索核查的通知,我单位随即对该线索进行核查。在核查工作中发现南宫籍路x令存在非法买卖、携带毒害性危险物质rush的嫌疑。我单位民警于2024年7月31日上午11时许找到路x令,路x令主动上交7瓶rush。经查路xxxxxxxxxxxxxxxxxxx号为gxfc07377处购买rush自用并打算用于销售,并非法从天津市带至南xx其住处。经河北省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路x令主动上交的rush中含有毒害性危险物质亚硝酸异丁酯。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报告、扣押笔录、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路xxx行政拘留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7瓶玻璃瓶。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