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禁毒)行罚决字〔2024〕043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0-12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79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禁毒)行罚决字〔2024〕0433号
违法行为人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凤岗办事处南大街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7月20日,因国x养生馆卖淫嫖娼案,被南xx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7月份我单位接邢台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毒品目标案件线索核查的通知,并下发了“2024-283”号毒品目标案件中由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出具对rush液体的分析报告、测试报告,周x涉嫌非法买卖毒害性危险物质rush。经查,周x在明知其购买的物品为对人体有害的rush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11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先后在在微信昵称“A用品七年店铺品质保证”先后购买4次rush并用于男男性交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交易记录、录音录像,2024-283”号毒品目标案件线索核查通知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