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三)行罚决字〔2024〕044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0-12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61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三)行罚决字〔2024〕0441号
违法行为人孟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xx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7日下午5时多,孟xx骑电动车三轮车外出捡废品时,在经过南xx夏家寨村时,遇见推独轮车的赵xx,孟xx在后跟随赵xx家门口时,孟xx从电三轮车上下来,把赵xx推到在地,并将自己的裤子脱下将其下体裸露出来,这时候被赵xx的婆婆回家和路人撞见,孟xx随即提裤子骑着电三轮车离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