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王门庄村石兴丑露天焚烧案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紫冢镇罚【2024】015号     发布时间: 2024-10-18      发布机构:紫冢镇政府      浏览次数:90     字体:[  ]

南宫市紫冢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紫冢镇罚决〔2024015号

当事人:石兴丑,身份证号码1322011940****6012,电话18731966528(五保户,年龄大,无联系方式,此联系方式为村支部书记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河北省南宫市紫冢镇西王门庄村。

根据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结果,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石兴丑露天焚烧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4年10月9日14时02分石兴丑在上坟烧纸祭祀时不慎引燃玉米秸秆进而引发火情,燃烧物为秸秆,现场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燃烧过程产生了大量污染环境的烟气。

本机关认为石兴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拍摄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石兴丑充分认识错误,对该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承认错误,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194号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清理现场焚烧残渣,本机关决定对石兴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手机扫码方式缴纳至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8161  

南宫市紫冢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