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立苍水果蔬菜园店 销售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4-10-30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3     字体:[  ]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立苍水果蔬菜园店销售不合格

“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7日,我局委托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南宫市立苍水果蔬菜园店销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在销售的生姜中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2024B11725。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市监责改【2024】08130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姜”的违法行为。并立即对该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地证明、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立即召回已售出的“生姜”。2024年8月13日我局对南宫市立苍水果蔬菜园店进行立案调查,认定南宫市立苍水果蔬菜园店在销售的“生姜”中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向南宫市立苍水果蔬菜园店下达了《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邢处字【2024】1305812400035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针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针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2000元合计2100元。综上决定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2000元合计2100元上缴国库。

三、复查情况

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宫市立苍水果蔬菜园店进行复查,经查,南宫市立苍水果蔬菜园店落实了整改措施,未再购进不合格批次的生姜。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