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胡)行罚决字〔2024〕045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0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66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胡)行罚决字〔2024〕0450号

违法行为人孟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大高x镇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14日在工作中发现,孟xx在金南宫B区x102米公路xxxxxxxxxx号:冀E89X7的长安CS75牌的SUV,拉着一些烟花爆竹,经清点,发现有26盒组合型烟花。孟xx的这26盒组合型烟花系从山东省德州武城县兴发烟花处购买,并拉来南宫城区用于买卖。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微信截屏、党员核查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