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苏)行罚决字〔2024〕049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1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6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苏)行罚决字〔2024〕0493号

违法行为人梁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大村乡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31日,社区民警在大村乡xx村入户走访时得知,xx村梁xx家中可能涉嫌非法储存有烟花爆竹。后经民警对梁xx家中进行检查,在其家中发现大量烟花爆竹,“OK”烟花爆竹30箱,“儿童大礼包”40箱。2024年10月31日,梁xx从山东夏津县鲁明烟花爆竹直营店购买了3130元的烟花爆竹,“OK”烟花爆竹30箱,“儿童大礼包”40箱,共计70箱。梁xx将开车这些烟花爆竹从山东拉回并存放于大村乡xx村梁xx家中。梁xx购买这些烟花爆竹是为了售卖挣钱。

以上事实有现场处警视频、现场检查笔录和检查照片、违法人询问笔录及询问视频、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x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70箱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