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苏)行罚决字〔2024〕050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1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1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苏)行罚决字〔2024〕0502号

违法行为人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南便乡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阴历腊月29日在巨鹿县xx村购买了60根“精品豹王”的双响炮,后于2023年阴历腊月29日在家中燃放10根“精品豹王”的双响炮,后于2024年10月25日经社区民警检查在曹xx高成x超市内存有烟花爆竹。门市内搜查出双响炮50根,高成x购买烟花爆竹是为了供自己燃放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处警视频、现场指认笔录和指认照片、违法人询问笔录及询问视频、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罚款贰佰元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50根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宫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