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50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1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65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506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8月份,张xx通过网上了解到可以通过两个手机中间插线,进行拨打诈骗电话,一个手机用于联系其上线也就是说话方,一个手机联系对方提供的手机号,但是需要张xx自己解决用于拨打诈骗电话手机卡的事情。于是其联系陈x,让陈x帮助寻找可以出售的手机卡。张xx总共收到10张手机卡,但这些手机卡xxxx不能够使用,其中有8张手机卡是由陈x帮助其购买并出售给张xx,有两张为张xx自己通过蝙蝠上面购买的2张,张xx总共获利2415元,张xx对所拨打电话为诈骗电话明知。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户籍前科、手机号话单、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张xx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肆佰壹拾伍元整;没收违法所得2415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贰仟肆佰壹拾伍元整;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呈请没收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