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交)行罚决字〔2024〕050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1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42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交)行罚决字〔2024〕0503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8年04月13日,因王xx等被敲诈勒索案,被蠡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3年05月12日,因临西县华驿宾馆卖淫案,被临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8月15日23时许,我大队执勤民警在南xx凤凰路,驾驶警车进行酒醉驾查处行动巡逻时发现,xxxxxx小型汽车沿南xx凤凰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突然左拐驶入机动车道后沿凤凰路由南向北行驶,我大队民警发现该车辆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车辆,随即将该车辆进行拦停,对该车辆驾驶人张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2024年4月11日张xx在河南濮阳市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并处罚。张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现场检测报告、检定证书、驾驶人以及车辆查询单查获经过、证明、户籍前科证明、党员核查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