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凤)行罚决字〔2024〕050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1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2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凤)行罚决字〔2024〕0504号
违法行为人吕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南xx北便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02月07日,因桔子快捷酒店赌博案,被南xx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9月6日晚上10时左右,吕xx在南xx冀南路其家胡同口附近偶遇侯xx、王xx,吕xx与侯xx、王xx沟通期间发生口角,吕xx用竹棍殴打王xx和侯xx,后x棒球棒殴打侯xx,经鉴定侯xx伤情为轻微伤,王xx损伤不足为轻微伤,现王xx已对吕xx达成谅解,侯xx未对吕xx达成谅解。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违法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侯xx、王xx伤情鉴定 、受害人王xx父亲王xx收到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吕xx已取得受害人王xx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吕xx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吕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宫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