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50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1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25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505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xxxx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份,赵xx在网上了解到了通过虚拟币买卖赚差价挣钱的买卖,于xxxx使用其名下银行卡在“UPAY”虚拟币买卖软件中进行交易挣取差价导致其银行卡中流入被害人陈xx被骗资金500元,从而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洗钱等支持和帮助,赵xx的对资金来源不明知。 。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人身检查笔录、上游犯罪、户籍前科、银行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罚款贰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物品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