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十)行罚决字〔2024〕051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1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07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十)行罚决字〔2024〕0510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垂杨镇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17日下午1点,南xx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垂杨镇王xx经营的恒发寿品门市内非法储存鞭炮10盘、开天雷一箱。经xxxx询问,王xx于10月17日上午11时x将一箱开天雷、一箱鞭炮(6x)售出,非法获利175元。
以上事实有王xx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频、扣押笔录、买卖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情节特别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0个喜庆大地红,1箱惊天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175元王xxx非法所得。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