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交)行罚决字〔2024〕051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1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02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交)行罚决字〔2024〕0515号

违法行为人陈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紫冢镇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28日0时5分许,在河北省南xx西沙窝村内南北公路,陈xx驾驶xxxxxx厢式货车由南向北倒车时因操作不当,与殷xx停放在公路xxxx号牌为xxx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xx驾车逃逸。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机动车与驾驶人信息查xx、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车损报价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