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三)行罚决字〔2024〕0508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1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82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三)行罚决字〔2024〕0508号
违法行为人冯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底,冯xx收到一陌生邮件,打开后发现是扶贫款申请文件及扶贫款发放协议,冯xx使用手机扫描文件内提供的申请入口二维码,下载安装一款名为“乡村振兴”的聊天软件,软件内有一女性头像的人联系冯xx,称自己是扶贫款发放的工作人员,可以给冯xx申请279万元的扶贫款,并让冯xx提供个人银行卡和身份证信息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后称冯xx银行卡流水过少,不能接受大额资金,会影响扶贫款发放,需要对冯xx的银行卡走流水进行包装,以方便接收扶贫款,2024年11月初,冯xx按照对方提供的地址将个人名下的三张银行卡邮寄给对方,并把银行卡支付密码提供给对方使用。冯xx三张银行卡共接收违法钱款46961元,冯xx未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涉及上游犯罪案件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