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51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23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516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18日违法人张xx在快手APP上联系“手机口”客服兼职的工作,并通过私信的方式添加对方xx(Qxx:xxxxxx),在QQ中与对方商议如何操作及佣金问题,违法人张xx使用其母亲郭xx的中国联通手机号(xxxxxx)在家中帮助对方拨打诈骗电话1小时,共拨打诈骗电话20条,违法人张xx对明知是拨打诈骗电话仍要将他母亲郭xx的xxxxxx手机号为他人拨打诈骗电话使用,无xx。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陈述与辩解、聊天记录、通过话单、户籍前科证明、党员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因违法人张xx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违法人张xx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宫市公安局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