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52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3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521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垂杨镇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12日违法人赵xx在快手上看到一个“在家兼职日结工资”的广告,赵xx添加上对方的QQ号,对方称这个兼职是拨打电话,就是拨打诈骗电话,拨打一个小时给200元,需要准备两部手机一张电话卡,一部手机拨打电话,另外一部手机和对方拨打QQ视频电话。违法人赵xx在明知对方从事电信诈骗的违法行为,仍使用其爷爷赵xx名下的手机号(号码:xxxxxx)自2024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按照对方要求拨打诈骗电话,使用其名下微信号(号码:Gxxxxxx)收取获利资金。经调查核实,违法人赵xx共计拨打电话346次,通过拨打诈骗电话共计非法获利1825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赵xx使用的手机号xxxxxx涉案一起,涉案金额34999.93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询问笔录、通话详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涉案情况、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赵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违法人赵x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