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52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51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523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王道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张兆x(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518)通过纸飞机软件了解到可以通过售卖银行卡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从而挣取佣金,于xx兆x在明知道不能够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邮寄给对方,并获利1203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张兆x的供述与辩解、上游犯罪、人身检查笔录、户籍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贰佰零叁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203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零叁元整;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呈请没收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