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四)行罚决字〔2024〕052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01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四)行罚决字〔2024〕0524号

违法行为人云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南便乡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16日晚,违法人云xx在保定市定兴县爱尚宾馆时因患有糖尿病,云xx想办理网贷住院。当天晚上云xx在百度贴吧上看到一则关于办理网贷的帖子,便联系对方办理贷款并添加一名为“赵xx(省负责)”的微信号,对方称办理贷款需要用银行卡刷流水,云xx按照对方的要求打车到达保定市顺平县蒲x庄园住宿宾馆后,一名驾驶白色SUV的陌生男子将其带到一条马路上,在车x将云xx的手机和身份证拿走进行操作刷流水,并向xxx要走手机银行密码和银行卡支付密码,在对方使用云xx手机银行进行跑分刷流水的过程中,云xx还为对方提供刷脸,后该名陌生男子告诉云xx银行卡被封,卡xx余18700元未转出,让云xx等待银行卡解封后联系对方继续进行跑分刷流水。经查明,云xx使用其名下交通银行卡,卡x:622xxxxxxxxxxxx1511进行跑分刷流水,单向进账了57117元,出账38420元。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报警材料及笔录、违法人供述及指认、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云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