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三)行罚决字〔2024〕052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07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三)行罚决字〔2024〕0526号
违法行为人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份,付xx在快手看到做“手机口”拨打诈骗电话可以挣钱,付xx就在微信上发朋友圈找人拨打诈骗电话,2024年11月底王xx看到付xx在微信上发的做手机口的朋友圈,王xx开始联系付xx拨打诈骗电话进行获利,王xx拨打诈骗电话26条,付xx获利10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因付xx来我单位投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应当减轻、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付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钱。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宫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