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52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73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520号
违法行为人路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段芦头镇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份违法人路计x在其朋友李x的介绍下,得知可以给有贷款逾期的人办理贷款的途径,并提供对方的联系方式(电话号:xxxxxx),违法人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wxid_4041hu2fa8xy22),违法人路计x与对方在微信中询问办理贷款具体事项得知自己需要带着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前往陕西省西安市办理业务,11月7日违法人路计x在对方的安排下乘坐火车到达西安,并被安排住到了日租房里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交给对方刷流水,违法人路计x名下中国邮政银行卡刷了6800元的涉案资金,其名下建设银行卡刷10000元流水。违法人路计x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无获利。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陈述和辩解、聊天记录、征x报告、银行流水、线索推送函、户籍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因违法人张xx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果并根据聊天记录显示违法人路计x被诱骗刷流水,对违法人路计x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路xxx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宫市公安局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