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529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58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网)行罚决字〔2024〕0529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垂杨镇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16日下午违法人刘xx在家中寻找贷款平台,在多家贷款平台下款失败后,平台给违法人刘xx推送可以在线下办理贷款的微信,刘xx添加其微信后与对方商议办理贷款事项后得知需要本人前往邢台市沙河市办理,违法人刘xx到达沙河市与对方碰面后将手机、银行卡、身份证交给对方测试额度,测试结束以后对方x手机等物品还给刘xx后让其等待下款,之后违法人刘xx名下招商银行卡收到受害人被骗资金12800元,违法人刘xx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涉xxx未转出,无获利。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陈述和辩解、线索推送函、上游犯罪、户籍前科证明、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因违法人刘xx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涉xxx未转出,对违法人刘xx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宫市公安局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