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苏)行罚决字〔2024〕053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96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苏)行罚决字〔2024〕0531号
违法行为人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南x乡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4年11月12日,因高成x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被南xx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12月2日,苏村中心所南x警务区在进行烟花爆竹排查时,发现曹xx高成x家中存有烟花爆竹。经过检查在其家中搜查出烟花爆竹70箱。高成x陈述这些烟花爆竹是2024年1月份左右,从巨鹿县苏家营镇xx村的一个门市上购买的,花了5000元。高成x买这些烟花爆竹是为了销售。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户籍前科证明、检查笔录、检查视频、违法人陈述、涉案物品、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人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对违法人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行政拘留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1箱福到财来烟花,5箱中国红鞭炮,37箱烟花爆竹,5箱双响炮,12箱大地红鞭炮。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