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三)行罚决字〔2024〕053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12-16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15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三)行罚决字〔2024〕0530号

违法行为人景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南便乡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4年07月05日,因景x危险驾驶案,被南xx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7月份,景x在网上申请贷款,对方xxx流水不够,需走流水后才可放款,景x便将自己名下一张沧州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之后景x名下沧州银行卡收到一笔3000元左右的进款,景x按照对方指定账户将钱转出,后沧州银行卡被封,景x去沧州银行询问后沧州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景x卡中收到的钱涉嫌电信诈骗。景x知道后想通过网贷走流水骗取走流水资金,因为收取的钱x脏钱对方不敢报警。所以景x又在网上找走流水的网贷,对方x一笔2775元打到景x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中,景x收到该笔资金后未将该笔资金转到对方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中并作为自己的花销。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违法人涉案银行卡流水、违法人涉案银行卡上游犯罪。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景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柒佰柒拾伍元整;没收违法所得2775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宫支行缴纳罚款贰仟柒佰柒拾伍元整;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