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5-01-15      发布机构:垂杨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6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垂罚决20250101

单位名称:南宫市日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xxxxxxxxxx

项目负责人:习某某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西部经济开发区冀南家具产业园区东南角-03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1225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合法的规划许可手续建设100MW/200MWh储能项目建筑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的规划许可手续,于202412月擅自在位于垂杨镇陆家都水村开始建设100MW/200MWh储能项目建筑物。经评估,你单位正在建设的100MW/200MWh储能项目建筑物工程造价为658500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询问笔录》《工程估价报告》等证据证明2025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垂罚告〔2025010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0项)(试行)》序号65等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十日内完善相关规划建设手续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2925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玖佰贰拾伍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南宫支行,账户名称: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号:0909160000012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8153

 

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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