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5-01-15 发布机构:垂杨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6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垂罚决〔2025〕0101号
单位名称:南宫市日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xxxxxxxxxx
项目负责人:习某某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西部经济开发区冀南家具产业园区东南角-03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合法的规划许可手续建设100MW/200MWh储能项目建筑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的规划许可手续,于2024年12月擅自在位于垂杨镇陆家都水村开始建设100MW/200MWh储能项目建筑物。经评估,你单位正在建设的100MW/200MWh储能项目建筑物工程造价为658500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询问笔录》《工程估价报告》等证据证明。2025年1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垂罚告〔2025〕010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0项)(试行)》序号65等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在六十日内完善相关规划建设手续,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2925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玖佰贰拾伍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南宫支行,账户名称: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号:0909160000012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8153
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