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公示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时间: 2025-03-06 发布机构: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18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1322011987********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乡**村,现住南宫市**小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未经著作人许可,通过电商平台提供视听作品在线播放等服务一案,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授权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从2025年2月15日开始立案调查,至2025年2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4年10月8日北京笔墨留香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反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拼多多”APP内的多多视频平台注册的侵权账号“汐汐影院”[多多视频号:935297869]内未经授权,擅自传播其公司权利短剧《世界对我温柔以待》的盗版全集供用户免费观看。河北省版权局、邢台市版权局将案件线索转交由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调查处理。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于2025年2月15日批准立案,责由执法人员朱晓兵、李滨对本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2024年9月(当事人自述)左右,陈*以涨粉、带货销售盈利为目的,通过拼多多平台“多多视频”注册了名为“汐汐影院”的账号(多多视频号935297869),上传多部微短剧供拼多多用户免费观看,截至2025年2月15日 10时,当事人手机端显示该“汐汐影院”已入驻“多多视频”284天(经实际推定,实际注册日期应为2024年4月左右),共发布视频490条(其中微短剧209条,包括北京笔墨留香科技有限公司摄制制作的享有专属著作权的微短剧《世界对我温柔以待》)。“多多视频”平台在短剧各集中插入视频广告以及挂载商品链接,当事人通过“汐汐影院”的“带货”版块发布拼多多用户的商品广告,以此获得流量收益和销售提成,其中,微短剧《世界对我温柔以待》在传播过程中被权利人发现并投诉至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权利人证据显该账号(多多视频号935297869)主页全部合集中包含侵权短剧全集,截至2024年10月8日,播放量为65.6万次。
2月15日,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并对其“汐汐影院”登陆设备(当事人手机)进行查看,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从当事人所登录的拼多多“多多视频”账号所有界面进行逐一查看,发现确有发布“世界队伍温柔以待”短剧,并保存了证据截图。
经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期调查及询问当事人,该投诉函投诉内容属实,汐汐影院对应账户935297869对应的视频号侵权实事成立,2月15日正式立案。
2月26日,对陈*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询问知悉其短剧视频来源为通过拼多多平台店铺购买短剧视频“穿到古代当首富”,并通过店铺掌柜邀请加入群名为“开新果短剧资源群[16群]”的微信群,在该微信群内发布的众多夸克网盘免费下载短剧资源中,下载了“世界对我温柔以待”短剧,并上传至拼多多“汐汐影院”个人账号。
截至2025年2月15日 10时,当事人手机端显示该“汐汐影院”已入驻“多多视频”284天(经实际推定,实际注册日期应为2024年4月左右),共发布视频490条(其中微短剧209条,包含北京笔墨留香科技有限公司摄制制作的享有专属著作权的微短剧《世界对我温柔以待》)。“多多视频”平台在短剧各集中插入视频广告以及挂载商品链接,当事人通过“汐汐影院”的“带货”版块发布拼多多用户的商品广告,以此获得流量收益和销售提成。
二、处罚理由和依据
结合上述调查情况和掌握的证据材料,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提供视听作品在线播放等服务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北京笔墨留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权属证据《短剧作品委托承制服务合作协议》、权属证据(电子存证证书/存证视频/存证截图));
2.当事人手机中的拼多多“多多视频”账号收入信息截图(显示收益为0);
3.“汐汐影院”发布微短剧作品截图;
4.“汐汐影院”带货版块截图;
5.当事人购买微短剧和其他视频作品付款记录截图;
6.当事人用于下载视频资源加入的微信群“开心果短剧资源群[16群]”截图,该群提供的夸克网盘有免费下载资源。
7.当事人多多视频提现软件“多多进宝”收入截图;
8.执法人员制作的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共两次)。
以上证据,已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证据合法确凿,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三、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提供视听作品在线播放等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责令下架所有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侵权作品;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收款单位: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收款账户名称: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