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侯疃村李士忠露天焚烧案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5-03-15 发布机构:紫冢镇政府 浏览次数:81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紫冢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紫冢镇罚决〔2025〕002号
当事人:李士忠,男,身份证号码:132201********6233,电话:15931973421,家庭住址:河北省南宫市紫冢镇张侯疃村。
根据紫冢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结果,本机关于2025年2月12日对李士忠露天焚烧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5年2月12日16时27分李士忠在张侯疃村上坟祭祀时引发火情,现场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燃烧物为祭祀用品,燃烧过程产生了大量污染环境的烟气。
本机关认为李士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拍摄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李士忠充分认识错误,对该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在本案中当事人李士忠积极承认错误,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第194号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清理现场焚烧残渣。本机关决定对李士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手机扫码方式缴纳至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8161
南宫市紫冢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