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公示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南)文综罚字〔2025〕02号 发布时间: 2025-03-31 发布机构: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29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文综罚字〔2025〕02号
被处罚人:南宫市****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130581MADXB*****
法定代表人:闫**
居民身份证:1322012000********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胜利大街南侧15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一案,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授权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从2025年2月28日开始立案调查,至2025年3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5年2月27日下午15时邢台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南宫市****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且正在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当天傍晚南宫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将此情况对我局进行了通报。2025年2月28日上午9时邢台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南宫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联合我局再次对南宫市****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要求其出示《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只能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言称原件未在店内,《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在申办中。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现场发现的12张上网人员登记表作为证据收缴;根据其违规事实,执法人员口头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3月3日到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2月28日当天,经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对该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正式立案。
2025年2月29日,邢台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委托南宫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将2025年2月27日下午15时邢台支队的检查视频和收缴的初创会员登记表(16位)转交我局,做为违法证据。
2025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负责人闫**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其经营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情况予以认可,对执法取证照片、初创会员登记表(16页)和现场发现的散客上网登记表(12页)签字确认。
2025年3月3日,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该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闫**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公安机关移交的2月27日邢台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检查该场所的视频光盘一张,证明公安机关现场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
3.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签字确认照片1张,证明其承认违规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4.《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经营负责人闫炜林承认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5.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公安部门移交的初创会员登记表(16页)复印件一份、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发现的散客上网登记表(12页)一份,证明其有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已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证据合法确凿,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处罚理由和依据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南宫市****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之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案发时当事人处于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最后开业前公示阶段,消费者数量较少且主动退还大部分的违法所得,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之规定,综合考量后,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3日,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南)文综罚告字〔2025〕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截止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业(2025年2月28日已执行完毕);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零捌元整(2208元),并处罚金壹万元整(10000元),罚没款共计壹万贰仟贰佰零捌元整(1220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收款单位: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收款账户名称: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