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垂杨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4-12-27 发布机构:垂杨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4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垂罚决〔2024〕1201 号
当事人:巩某双,性别:男,身份证号:132201195010XXXXXX,工作单位:南宫市垂杨镇巩家洼村,职务:务农,电话:1383190XXXX。
根据上级推送火情,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对你上坟,引起南宫市垂杨镇巩家洼村西南方向2公里处出现露天焚烧火情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2024年12月6日15点06分左右在南宫市垂杨镇巩家洼村西南方向2公里处时上坟,引起周边杂草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空气,影响空气质量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你马上清理现场,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南宫支行,账号0909160000012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8153
垂杨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