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庆兵肉食店经营检验不合格的生猪肉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6-17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     字体:[  ]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庆兵肉食店经营检验不合格的生猪肉核查

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1日,我局收到食品检测系统推送的数据显示枣强县大营镇伊琳便利店销售的由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五花猪肉”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异议申请》,称涉案猪肉并非该公司生产,同时提交了一份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2025年2月18日我局收到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的《案件移送函》,称枣强县大营镇伊琳便利店销售的“鲜五花猪肉”经检验“恩诺沙星”(计量单位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为127,单项判定:不合格。该店销售的涉案猪肉系从南宫市庆兵肉食店处购进,遂将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鲜五花猪肉”的违法线索交我局办理。

、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8日对南宫市庆兵肉食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相关批次的生猪肉,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猪肉的销售记录、进货台账及检验检疫票据等材料。2025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枣强县大营镇伊琳便利店销售的生猪肉系从当事人处购进。当事人表示2025年1月6日有人到当事人处推销生猪肉,当事人看价格合适便购进了15公斤带皮五花肉,每公斤20元,共用款300元,现金交易。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生猪肉时未记录台账,未查验供货方的资质证件,未索要票据。当事人于2025年1月7日将上述“带皮五花肉”销售给枣强县大营镇伊琳便利店,销售价格为每斤12元,成交金额为357.6元。当事人表示涉案“带皮五花肉”并非从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购进,至于当事人为什么向枣强县大营镇伊琳便利店提供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表示由于前几天刚从千喜鹤公司购进过生肉,千喜鹤公司送货时提供了上述合格证明,于是便将上述证明提供给枣强县大营镇伊琳便利店。为核实相关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否认涉案“带皮五花肉”来自千喜鹤公司,委托代理人称涉案“带皮五花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千喜鹤公司销售“带脂二级三号肉”时给其他客户开具的,其提供了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对应的生肉的销售票据,票据显示检疫合格证载明的500kg猪分割肉“鲜带脂二级三号肉”500kg已于2025年1月6日销售给“邢台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供了2025年1月6日该公司“带皮五花生肉”的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中没有销售给本案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委托代理人还提供了2024年11月30日至2025年1月6日之间千喜鹤公司销售给本案当事人的销售记录,记录显示自2024年11月30日至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从千喜鹤公司购进生猪肉鲜带皮特一级白条756.86kg、用款15137.2元,鲜带皮三级白条253.66kg、用款5073.2元,鲜猪肝48.32kg、用款289.92元,鲜带脂二级三号肉211.12kg、用款4159.06元,冻碎肉片80kg、用款480元,销售记录中详细记录了客户名称、地址、电话、日期、单据编码、配送方式、车牌号等信息,在上述销售记录中没有“带皮五花肉”的销售记录。

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就涉案生猪肉经检验“恩诺沙星”残留不符合规定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向邢台市食品安全危害专家认定小组进行咨询,邢台市食品安全危害专家认定小组答复涉案“带皮五花肉”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综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以及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办案机构认为涉案“带皮五花肉”由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

当事人在购进生肉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未索要进货票据的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规定的生猪肉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检验不合格的生猪肉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生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617日向南宫市庆兵肉食店下达了《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处字202513058125000091)。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7.6元,罚款50000合计50357.6元,上缴国库。

、复查情况

20256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宫市庆兵肉食店进行复查,经查,该落实了整改措施,未再经营检验不合格的生猪肉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