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公示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时间: 2025-06-23 发布机构: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97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文综罚字[2025]03号
被处罚人:王﹡﹡
性别:男,出生年月:1983年11月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37252619831120﹡﹡﹡﹡
联系电话:1765825﹡﹡﹡﹡
工作单位:自由职业
籍贯:山东省冠县店子镇﹡﹡﹡村326号
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铜锣湾﹡﹡小区﹡﹡﹡号
被处罚人伪造、假冒《大健康》期刊一案,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授权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从2025年3月19日开始立案调查,至2025年6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5年1月3日,河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向邢台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下达举报材料转办单(扫黄案举[2024]114号),要求核查虚假期刊《大健康》发货地为邢台南宫市的举报线索。
2025年1月3日,邢台市委宣传部下达《关于深入核查假期刊《大健康》线索的通知》(邢扫黄打非办字[2025]3号),要求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邢台市邮政局,根据反馈的快递单号对线索进行核查。
2025年1月4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南宫分公司根据要求反馈了“1274233927589号邮件”的寄件人及收件人的身份信息,经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核查该寄件人和收件人的登记信息均为虚假信息。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南宫分公司反馈的寄件人孙铁柱的身份信息,发现用其身份注册的手机号“1565212﹡﹡﹡﹡”实际由他人在使用,初步确定嫌疑人为南宫市高村镇前尔家铺村的郁﹡﹡,通过南宫市公安局高村镇派出所和村委会了解到郁﹡﹡常住南宫市龙泽苑小区。
2025年3月18日,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南宫市公安局,对郁﹡﹡位于南宫市龙泽园小区的住宅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疑似假冒《大健康》杂志45册(含2024年第一期至第十期)和其他书刊,执法人员在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后,对45册《大健康》杂志和1台电脑主机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保存登记物品清单》,由郁﹡﹡签字确认,并当场对郁﹡﹡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3月19日,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郁﹡﹡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询问,郁﹡﹡对《大健康》期刊的发行活动概不知情,具体联系及经营活动均由其丈夫王﹡﹡具体操作。当日对王﹡﹡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调查询问,初步掌握了其违规线索。
2025年 3月19日,经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主要领导批准,对王﹡﹡涉嫌伪造、假冒《大健康》杂志一案正式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3月25日,王﹡﹡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大健康》杂志有关问题的补充材料”,补充了第一次笔录中不掌握的其他线索。经调查询问和初步查证,王﹡﹡从2019年开始从事论文代发业务,曾办理了法定代表人为其本人的“河北瑞飞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2020年6月29日注销。其利用其老乡、工友、亲戚的身份证分别购置多部手机号,并分别注册了多个qq和微信号在网上招徕论文代发业务,实际操控人均为王﹡﹡本人。其从qq上认识了网名为“森林”(支付宝名称张自清)后,自2022年下半年开始从事《大健康》杂志的论文代理业务,王﹡﹡收集论文后,交由森林编辑、印刷,并保证论文发表以后可以在“龙源网”查到。自案发为止,经王﹡﹡之手通过森林刊发论文288篇(其中森林编印111篇,王﹡﹡自己找印刷厂印刷的177篇),王﹡﹡向客户每篇收取180-200元费用,每篇付给森林编印费用110元。交易方式为双方qq联系,支付宝支付款项,双方一直未见过面。
2024年下半年森林不再负责编印后,王﹡﹡开始自己编辑,并找印刷企业印刷,自己向客户邮寄,但每篇仍需支付森林110元的稿件上网服务费。王﹡﹡先后通过网络找了廊坊的两家印刷厂,其中第一家印刷厂印刷2两期(24年第8期25篇、24年第10期92篇,共刊发论文117篇),但由于微信注销,已无法找到联系方式。第二家印刷厂为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的印刷厂,共印刷1期(24年第12期,刊发60篇,已经廊坊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证落实)。
经现场查看王﹡﹡的个人手机,发现其手机中登入的微信账号微信名为“心如意”、支付宝账号为郁﹡﹡手机号登入,从其手机登入的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中发现了《大健康》杂志的发表论文和印刷情况的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通过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发现从事假冒《大健康》杂志的涉案人员有石家庄市网名为“森林”(支付宝实名为张自清)和廊坊市的2家印刷厂共3个嫌疑对象。
2025年3月28日,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了天津市《大健康》杂志社,要求其对收缴的《大健康》杂志进行鉴定。3月31日,天津市《大健康》杂志社出具了鉴定结果为“送检期刊为完全盗号盗版假冒刊物”的鉴定书。
2025年3月27日,南宫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将案件调查情况反馈至邢台市“扫黄打非”办公室,邢台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将案件调查情况反馈至河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由河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将该案件涉及其他地市的线索分别转交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廊坊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继续调查处理。
2025年5月8日,廊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函告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补充材料提供的位于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的印刷厂线索进行了核查,经查证,该印刷厂违规实事存在,与王﹡﹡提供的线索及印刷数量、金额基本一致,廊坊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依法对涉案印刷厂进行了行政处罚。截至目前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网名为“森林”的涉案人员的调查暂无结果。
根据邢台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的指导意见,王﹡﹡从事假冒《大健康》杂志的违法实事成立,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可以先行处罚。
2025年6月6日,南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进行了第2次调查询问,经询问和核实,确定了其从网名为“森林”间的交易中非法获利金额为2240元;与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后屯的印刷厂间的交易中非法获利金额为3900元;与另外一家前已失联的印刷厂间的交易中非法获利金额为2925元,从事假冒《大健康》杂志的非法获利金额共计906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中国邮政集体有限公司河北省南宫分公司反馈的“1274233927589号邮件”的寄件人及收件人的身份信息(反馈材料),证明从南宫发货;
2.自郁﹡﹡在南宫市龙泽苑小区住宅中起获的《大健康》杂志45本、涉案电脑主机1台,由郁﹡﹡签字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保存登记物品清单》1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3.郁﹡﹡《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假冒《大健康》均由其丈夫运作;
4.王﹡﹡《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交代其违法事实;
5.王﹡﹡提供的关于《大健康》杂志有关问题的补充材料1份,补充第一次笔录未交代的问题;
6.天津市《大健康》杂志社出具了“送检期刊为完全盗号盗版假冒刊物”的鉴定书,证明送检《大健康》为假冒期刊;
7.王﹡﹡手机中登陆的微信名为“心如意”微信号为“xinruyi”的证据截图,证明其长期使用该微信进行论文征集和收款;
8.王﹡﹡用其妻郁﹡﹡的支付宝账号向网名为“森林”(支付宝名为张自清)的5笔转账记录截图共5张,证明其向“森林”通过支付宝汇款31900元;
9.在郁﹡﹡南宫市龙泽苑小区住宅中的现场检查照片 张及视频资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过程;
10.王﹡﹡与顺丰快递员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印刷厂业务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11.王﹡﹡与部分下线代理的聊天及收款截图共10张,证明其每篇稿件收取代理费180-200元;
12.王﹡﹡与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印刷厂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2张,证明其向印刷厂转款。
以上证据,已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证据合法确凿,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
王﹡﹡伪造、假冒《大健康》杂志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之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结合上述调查情况和掌握的证据材料,经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决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河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对王﹡﹡的违法行为拟给予没收假冒期刊《大健康》期刊45本,涉案主机1台;没收违法所得9065元,并处罚款4万元,罚没合计4906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0日,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文综罚告字〔2025〕03-1号,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面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文综罚告字〔2025〕03号告知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召开听证会,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冒期刊《大健康》期刊45本,涉案主机1台;
2、没收违法所得9065元,并处罚款4万元,罚没合计4906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收款单位:南宫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收款账户名称: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