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南宫市南便村书凯综合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8-13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5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南便村书凯综合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9日,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编号为No:TX2025CJ05095,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告知书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未提出异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市监责改字(2025)06120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违法行为,同时召回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不合格姜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2025年6月12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该门市负责人高书凯进行调查询问,并做好询问笔录。据调查该门市销售的姜是5月16日从南宫市菜市场东门口对面流动摊点上购进的,没有供货者的联系方式,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资质合格证明,未留存票据,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不知道该批次姜是不合格的。该批次姜共购进14斤,每斤进价4.5元,共用款63元。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止上述涉案姜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是7元/斤,销售款98元,获利35元。同时依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姜。
当事人销售的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构成了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台账,也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购进涉案姜的票据,执法人员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核实当事人购销涉案姜的数量,因此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陈述认定涉案姜的购销数量,姜的货值98元,违法所得98元。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由于当事人主动认识错误,且能积极配合办案,如实提供证据,截至目前未收到因食用当事人销售的姜而造成不良反应的报告,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数量小,危害后果轻微。另外在购进姜时自己确实不知道该批次姜为不合格食品,保证今后进货时一定严格把好质量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二款,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系当事人分别实施的两个违法行为,应对其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针对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针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8元;2、罚款2000元。两项合计2098元,上缴国库。
综上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8元,罚款2000元。合计2098元,上缴国库。
三、复查情况
202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宫市南便村书凯综合门市部进行复查,经查,该店落实了整改措施,未再经营检验不合格的姜。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