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巴江渡菌汤火锅店使用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9-02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巴江渡菌汤火锅店使用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6日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使用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于2025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2025B11723。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不合格生姜的违法行为。并对南宫市巴江渡菌汤火锅店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餐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构成了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针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向南宫市巴江渡菌汤火锅店下达了《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邢处字(2025)1305812500018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三、复查情况
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宫市巴江渡菌汤火锅店进行复查,经查南宫市巴江渡菌汤火锅店落实了整改措施,当事人未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生姜。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