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家宾大酒店销售不合格青椒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11-23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2     字体:[  ]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家宾大酒店销售不合格青椒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4日,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青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购进的青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于2025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5B14477,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告知书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未提出异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市监责改字〔2025〕090402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椒的违法行为,同时召回不合格食品。2025年9月5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该酒店负责人崔家宾进行调查询问,并做好询问笔录。当事人称销售的不合格青椒是在南宫市长青蔬菜海鲜副食调料综合门市进的,2025年7月24日共购进10斤,每斤进价3.8元,共用款38元。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止上述涉案青椒已全部使用。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者魏玲玲的身份证复印件,魏玲玲开具的自己种植的青椒证明、销售白条,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台账复印件,当事人称在进货时魏玲玲口头承诺该批青椒是合格产品。同时依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涉嫌销售不合格的青椒,并召回已售出的涉案食品,同时要求当事人及时将涉案青椒抽样不合格的情况通知为其提供的商户。

由于当事人主动认识错误,且能积极配合办案,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目前未收到因食用当事人销售的青椒而造成不良反应的报告,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者魏玲玲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魏玲玲开具的自己种植青椒证明、记录了进货台账,得到了供货者魏玲玲口头告知的该批青椒合格的承诺。当事人不知道其购进的上述青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2025年11月13日向南宫市家宾大酒店下达了《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不罚字〔2025〕47号,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复查情况

2025年 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宫市家宾大酒店进行复查,经查,该店落实了整改措施,未再购进不合格批次的青椒。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