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南宫市栗晓江烟酒门市销售不合格 “尖椒”、“大葱”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12-02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4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栗晓江烟酒门市销售不合格
“尖椒”“大葱”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3日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门市销售的“尖椒”、“大葱”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尖椒”中噻虫胺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大葱”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9日收到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2025B15050、No:2025B15048,于9月9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9月9日我局对南宫市栗晓江烟酒门市进行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尖椒”中噻虫胺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销售的“大葱”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尖椒”、“大葱”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尖椒”、“大葱”数量小,截止立案时止,未收到因食用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尖椒”、“大葱”而造成不良反应的情况,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尖椒”、“大葱”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向南宫市栗晓江烟酒门市下达了《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宫市监处罚〔2025〕9号)。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2000元,合并2090元,上缴国库。
三、复查情况
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宫市栗晓江烟酒门市进行复查,经查,该公司落实了整改措施,建立健全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再购进不合格批次的“尖椒”、“大葱”,查验并索取留存了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