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优乐福鲜果园店销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1-20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1     字体:[  ]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优乐福鲜果园店销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情况

2025年11月11日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店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2025年12月3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TX2025CJ19470。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2025年12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检验报告No:TX2025CJ19470),于当日对该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12月8日我局对南宫市优乐福鲜果园店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店铺销售的香蕉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主动认识错误,且能积极配合办案,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数量小,截至目前未收到因食用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香蕉而造成不良反应的情况反馈。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香蕉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向南宫市优乐福鲜果园店下达了《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宫市监处罚〔2026〕1号)。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000元,合并2020元,上缴国库。

三、复查情况

2026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宫市优乐福鲜果园店进行复查,经查,该店铺落实了整改措施,建立健全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再购进不合格批次的香蕉,查验并索取留存了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