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万福来春祥超市销售不合格土豆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2-14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8     字体:[  ]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万福来春祥超市销售不合格土豆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5日,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土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购进的土豆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202623向当事人送达了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o:2026B00006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告知书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未提出异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23日我局对南宫市赵超烟酒副食百货门市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门市销售的土豆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土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不合格土豆时未建立购销台账也没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其行为构成了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第五十三条一款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主动认识错误,且能积极配合办案,如实提供证

据,截至目前未收到因食用当事人销售的土豆而造成不良反应的报告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数量小,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向我局递交减轻处罚申请书减轻处罚申请书》中反映由于门市生意经营不善效益低下,另外本人确实不知道购进的土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今后严格把好进货关,希望能减轻处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与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土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于2026214日向南宫市万福来春祥超市下达了《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字〔202610号。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6罚款2000元。合计2017.6元,上缴国库。

三、复查情况

20262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宫市万福来春祥超市进行复查,经查,该门市落实了整改措施,建立健全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再购进不合格批次的土豆,查验并索取留存了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