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天人和超市销售不合格“尖椒”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3-27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天人和超市销售不合格“尖椒”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8日,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尖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购进的尖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2026年2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报告号:No:2026B00146),于2026年2月5日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2月5日我局对南宫市天人和超市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超市销售的尖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尖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不合格尖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其行为构成了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主动认识错误,且能积极配合办案,如实提供证据,截至目前未收到因食用当事人销售的尖椒而造成不良反应的报告,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尖椒数量小,危害后果轻微。另外在购进尖椒时自己确实不知道该批次尖椒为不合格食品,保证今后进货时一定严格把好质量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与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尖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27日向南宫市天人和超市下达了《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宫市监处罚〔2026〕15号,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4.7元;2、罚款2000元。两项合计2194.7元,上缴国库。
三、复查情况
2026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宫市天人和超市进行复查,经查,该超市落实了整改措施,建立健全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再购进不合格批次的尖椒,查验并索取留存了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