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大村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6-04-17 发布机构:大村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大村环罚决〔2026〕2号
当事人: 崔根玉
证件号码: 132201××××××××××××
地址: 南宫市大村乡××××
本机关于 2026 年 2 月 2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于2026年2月21日14:15,到白家庄村村西南角进村口附近烧纸祭祀,烧纸时不小心引燃杂草并形成火情,产生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给我乡空气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裁量规则(序号222)取值依据焚烧物占地面积1㎡以上10㎡以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配合检查、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均较小,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8154
南宫市大村乡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4日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