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段芦头镇中心卫生院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6-06-24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87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医保简罚字[2026]第009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南宫市段芦头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581***********
住所或地址:南宫市*******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为128.2元。具体如下: 统计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结算数据
存在健康体检使用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28.2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主要证据有检验申请单、门诊票据、医疗收费明细等证据为凭。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处损失基金金额1倍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由南宫市医疗保障局处损失基金金额1倍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佰贰拾捌元贰角零分(128.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账户:************
开户银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
(印章)
2026年6月18日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罚没许可证号:040*****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