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第六医院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6-06-24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7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医保罚决字[2026]第2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南宫市第六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7071***************
住所或地址:南宫市*******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
身份证件号码:132201*************
根据2026年5月22日待遇保障和基金监管股接到邢台市医疗保障局下发飞行检查情况反馈通知后,我局于 2026年6月3日对南宫市第六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南宫市第六城医院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1、存在为非手术、出血及凝血功能障碍且无相关病程记录的患者再次进行“血浆纤维蛋白原测定(仪器法) 、凝血酶时间测定(TT)(仪器法) 、血浆凝血酶原时间测定(PT)(仪器法)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测定(APTT)(仪器法)”项目的检查并收取相关费用;《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 年版)》规定凝血功能四项(PT、APTT、TT、纤维蛋白原)仅限术前评估、出血性疾病、凝血功能异常、肝病及抗凝治疗监测等有明确临床指征时开展,非手术、无相关病史、无病程复查记录的患者,不得随意重复检测。2、收取1次甲功五项(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化学发光法 、血清三碘甲状原氨酸测定化学发光法 、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化学发光法 、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酸测定化学发光法 、血清甲状腺素测定化学发光法)项目费用后,在住院病历无相关诊断、无病程记录、无服用碳酸锂片及碳酸锂缓释片药品的情况下,再次收取该项目相关费用。《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 年版)》规定甲功五项属于甲状腺功能专项检验,仅限甲状腺疾病、服用碳酸锂等心境稳定剂需监测甲功、相关基础病病情变化时方可复查。3、存在住院期间单日收取“行为观察和治疗”项目费用大于2次。《河北省精神障碍临床路径》规定行为观察和治疗每日2次。4、开展“心率变异性分析”检查时,在病程记录与检查报告单已明确显示“心率变异性分析未见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仍再次开展该项检查并收取相关费用。《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 年版)》规定辅助检查项目经检测结果提示未见异常、无新发临床症状及病情进展变化的,不得无依据重复开展同类检查并计费。5、给患者进行“脑地形图”检查时同时收取“脑地形图+脑电图”的费用,重复收取“脑电图”的检查费用。《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 年版)》规定脑地形图项目服务内涵已涵盖脑电图信号采集、描记及基础分析,不得与脑电图项目同时拆分、并列重复计费,严禁项目内涵重叠重复收取费用。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住院病案首页、住院患者费用清单等共109页。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法定从轻上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细化配套规则:《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南宫市第六医院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应当从轻处罚之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南宫市第六医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于南宫市第六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南宫市第六医院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现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南宫市第六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对南宫市第六医院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行为进行违规金额一倍罚款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肆万柒仟壹佰玖拾壹元玖角肆分整(47191.9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账户:**********
开户银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
(印章)
2026年6月22日
(南宫市医疗保障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罚没许可证号:040*****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

冀公网安备 130581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