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管罚决字(2026)第00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6-09-09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61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管罚决字〔2026〕第002号
当事人: 南宫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 在冀南路XXXX项目工地处置建筑垃圾,涉嫌 未经核准 ,本机关于 2026年 8 月 27 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 在冀南路山水如意项目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勘验笔录,证明 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证据二: 询问笔录,证明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026年8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罚先告字【2026】第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冀南路山水如意项目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C061002501)的处罚量化标准规定: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处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南宫支行,户名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号:10044026032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6223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7日
联 系 人: 刘占岭、苏世洋 联系地址: 南宫市凤凰路
联系电话: 0319-5262016 邮政编码: 05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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