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情况一览表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3-11-03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29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情况一览表 | |||||||||
监督举报电话:0319-5182038、5287803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执收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1 | 不动产登记费 | 南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南宫市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办理抵押登记的,向抵押权人收取) | 住宅类(住宅、储藏室、车库等) 80元/件 | 元/件 | 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扫码、网银、手机银行、银行柜面缴费 | 一、下列情况之一免收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4、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5、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6、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7、查封登记、注销暨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8、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二、下列情况减收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申请异议登记减半收取登记费。 |
非住宅类 550元/件 | 元/件 | ||||||||
南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登记 工本费10元/本 | 元/本 | 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扫码、网银、手机银行、银行柜面缴费 | 下列情况之一只收取工本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
2 | 耕地开垦费 | 南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南宫市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 1、市级负责耕地开发项目的验收及备查登记。2、对没有耕地补充指标或指标不足的用地单位征收耕地开垦费,标准10-15元/㎡。 | 元/平方米 | 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扫码、网银、手机银行、银行柜面缴费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 |
3 | 土地复垦费 | 南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南宫市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 | 根据破坏土地程度,按照5-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 元/平方米 | 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扫码、网银、手机银行、银行柜面缴费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复垦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 |
4 | 土地闲置费 | 南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南宫市 |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单位或者个人 |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收取 | 元/平方米 | 开具非税收入缴费通知单,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系统、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 |
5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南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5、《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冀财税[2017]38号; 6、《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 7、《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 8、《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 9、《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 10、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开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非税函[2022]7号; 1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冀财税[2017]18号; 12、《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复函》(冀财非税函[2022]6号) | 南宫市 | 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单位征收 | 中心城区规划区和经济开发区以内按建筑面积70元/㎡、建制镇(中心城区规划区和经济开发区以外)按建筑面积30元/㎡ | 元/平方米 | 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扫码、网银、手机银行、银行柜面缴费 |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 6.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7.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9.人民防空工程; 10.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三)对应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5、《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冀财税[2017]38号;6、《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7、《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8、《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9、《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 |
6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南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林草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告(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林草局 河北省财政厅通告2022年第3号) | 南宫市 | 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 元/平方米 | 开具非税收入缴费通知单,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系统、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