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税务局对南宫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5号建议的答复
体裁分类:人大代表建议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3-07-14 发布机构:税务局 浏览次数:80 字体:[大 中 小]
南宫市税务局
对南宫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5号建议的答复
李林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及其他政策扶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今年8月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了4项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具体政策如下:《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以上两种优惠政策减免条件不同,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或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利息减免增值税可按2023年第13号文件执行。《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政策对增值税小微企业从税率、税额方面进行减征、免征,大大地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额负担,并且通过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贷款、融资担保,从贷款利息和担保费方面进行增值税免征,有效地促进了金融信贷部门向小微企业的贷款倾斜,环节了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我局严格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政策要求开展留抵退税工作,对于可能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进行积极辅导,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也作出了很多努力:
今年以来,我们紧密结合市场监管职能,做强监管,做优服务,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扶持小微企业扎实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强化监督检查,重拳整治“乱收费”
按照省局、市局工作安排,结合南宫实际,我局每年对全市涉企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截至目前,我市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河北省收费目录清单》规定执行,未发现“乱收费”问题。
二、立足职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为小微企业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组织开展2023年“保护公平、促进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严查经营活动标识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营销中妨碍公平竞争、互联网领域中不正当竞争问题,目前共办理不正当竞争执法案件2起。同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全市23个成员单位对2022年以来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招聘、招标、采购公告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没有发现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及条款。
(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小微企业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我们明确73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没有落实首违不罚的案件一律核审不予通过。截至目前,仅一般程序案件就落实首违不罚8件,全部采用了行政约谈、现场指导、责令改正等柔性执法手段,为涉及到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改正的机会,免于罚款金额40万元。同时,我们对以前年度因疫情等特殊原因未按时年报行为不予处罚,共解除异常680户,为我市市场主体免罚102万元。据邢台市市场主体发展领导小组6月6日通报,截止5月底,我市净增市场主体4275户,同比增长17.16%,连续5个月增速位于全邢台市各县市区第一名。
下半年,我们将紧紧结合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对涉企收费情况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