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使用“瘦肉精”告知书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时间: 2021-03-19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32     字体:[  ]

各动物养殖、屠宰、贩运饲料生产或经人:

“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是一类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可导致手脚发麻、心率加快、呕吐等症状。急性中毒有心悸,面颈、四肢肌肉颤动,有手抖甚至不能站立,头晕,乏力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02年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规定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类物质,同时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配套司法解释,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养殖为重点,要认真排查、检测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在饲料生产经营和畜禽收购贩运环节,要严厉打击兜售含“瘦肉精”饲料、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使用“瘦肉精”注水增重等违法行为;在屠宰环节,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销售“瘦肉精”猪、病死猪、注水猪及其产品或注入其他危害物质违法行为。

南宫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动物养殖、屠宰、贩运的单位、个人或者饲料生产经营者要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生产、兜售和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建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理念,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南宫市农业农村局

举报电话:0319-5057598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