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科普】传播普及农安科学知识—第七讲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时间: 2022-09-13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3 字体:[大 中 小]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日常巡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日常巡查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对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生产操作合规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实施的日常检查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农产品生产主体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 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具体标准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等。
第四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做到监管对象底数清晰。对于农产品 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高、信用评级低的生产主体应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生产主体名录信息至少每年更新1次,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计划,辖区内生产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其中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2次/年,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1次/年,对规模较小的种植养殖户根据风险隐患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生产主体,要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在用药高峰期、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
第六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应 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生产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二)农业投入品购买管理情况;
(三)农药兽药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不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等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禁 限用药物、非法添加等情形;
(四)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使用情况;
(五)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置情况;
(六)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和追溯凭证开具、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七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 过程中,发现农产品存在疑似风险隐患的,应当实施现场抽样,通过快速检测或委托定量检测进行研判确认。
第八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农产品生产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进;涉嫌违法的,应及时通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或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
第九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和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畅通服务和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将日常巡查工作纳入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未按照本规范要求落实属地日常巡查责任的,对乡镇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 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经费、购买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满足日常巡查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上报制度
为规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上报工作
第二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上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主要“菜篮子”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基本情况、实际生产品种、面积(存栏量)和产量(出栏量);
(三)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巡查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
(四)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及相关案件查办情况;
(五)禁限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物清单、规定培训宣传情况。
第四条 信息上报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随时电话上报,事后补办书面报告。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媒体随意发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得转发、传播未经核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七条 辖区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舆情事件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控制(应对)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乡镇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做好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度
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监测任务,组织开展本级监测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第二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完成上级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前核实本地相关生产主体的生产品种、面积(存栏量)、产量(出栏量)等基本信息;
(二)根据需要向上级抽样人员提供生产主体名录;
(三)加强与村级协管员的沟通配合,协助上级采样人员到达采样地点。
(四)上级抽样人员无需现场采样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送样工作。
第三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掌握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二)在重要时节、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专项监测;
(三)根据生产主体要求,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品出证检测;
(四)对上市食用农产品开展风险监测;
(五)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和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第四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快速检测方法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定量检测。
第五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环节以产地为主,“菜篮子”产品集中产区可以对地产批发市场开展风险监测。
第六条 对于在上级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协同村级协管员,将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检生产主体;
(二)协助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不得随意向社会、媒体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宣教培训制度
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宣教培训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宣教培训工作。
第二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教培训工作,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组织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食品安全宣传周、绿色食品宣传月、农安公益实训讲堂等活动;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宣教培训工作计划;
(三)建立宣教培训档案,载明参加人、培训内容、学时、考核成绩、结业等基本情况。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教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二)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
(三)禁限用农药兽药和非法添加物清单;
(四)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
(五)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消费科普知识;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经验做法。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
(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使用技术;
(三)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种养小管家”操作使用方法;
(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追溯二维码使用程序方法;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技术。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教培训的对象:
(一)乡镇监管员和村级协管员;
(二)“菜篮子”农产品生产主体负责人和质量控制相关人员;
(三)社会公众和各类媒体。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教培训的形式应当灵活,贴合农业生产实际和受众特点,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咨询服务功能。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教培训的教材、培训资料和科普读物应当经过专家审定,防止误导。
第八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培训内容,应当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师。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教培训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为规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协管员考核奖惩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镇监管员、村级协管员的年度考核、奖惩工作。
第二条 对乡镇监管员、村级协管员的年度考核,应当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乡镇监管员、村级协管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对乡镇监管员的年度考核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掌握、宣贯情况;
(二)本地“菜篮子”农产品生产主体底数掌握情况;
(三)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应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情况;
(四)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快速检测以及风险隐患掌握情况;
(五)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及相关案件查办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宣教培训情况;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情况;
(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对村级协管员的年度考核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掌握、宣贯情况;
(二)本村“菜篮子”农产品生产主体底数掌握情况;
(三)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快速检测情况以及风险隐患排查情况;
(四)参加上级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情况,对生产主体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开展指导培训情况;
(四)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情况;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情况;
(六)完成乡镇监管员交办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 对乡镇监管员、村级协管员的年度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座谈测评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经考核合格的乡镇监管员、村级协管员,按照规定享受绩效奖励等有关待遇,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应当予以通报表彰。
第八条 乡镇监管员、村级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生大舆情事件的;
(二)瞒报、漏报、迟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泄露有关保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充当保护伞,阻挠上级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的;
(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检查等日常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行为的。
第九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监管员、村级协管员,由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解除聘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