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指南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3-03-13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97 字体:[大 中 小]
1、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立法目的: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2、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什么情形下可以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4、申请行政复议是否需要交纳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5、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一)申请期限: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二)申请形式:①书面申请,可以当场提交申请书,也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和传真申请;②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①符合格式要求的书面申请书一式二份;②有关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处罚中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④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应当附清单,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6、向什么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但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行政机关申请;
(二)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三)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申请;
(五)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六)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
(七)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但对工商、环保、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地税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也可以向该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
7、行政复议机关是如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一般的程序为:①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②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其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③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进行书面审查,但认为必要时也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④除法律规定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⑤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
8、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依法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主要权利有:①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②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代理人以本人名义申请复议;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④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⑤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一并提出审查申请;⑥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等等。
主要义务有:①按照格式要求如实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②复议期间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③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9、第三人可否查阅案件材料?
第三人及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示有效证件,办理阅卷登记后,可以查阅有关案件材料。
10、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可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